【導讀】保險責任是保險人承擔的經濟損失補償或人身保險金給付的責任,而除外責任則是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是對保險責任的限制。無論是哪一種險種,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都是被保險人需要透徹了解的。下面就將該知識點以案例的形式來闡述說明。
案例
某建筑施工公司承包了某大廈建設工程,根據業主提供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在未作護欄維護工程的情況下,進行敞開式開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后施工單位因發現施工現場附近地面下沉,就暫時停止了施工,但沒有針對地面下沉的情況采取必要的措施。施工單位經和業主商量修改了原來施工方案后恢復施工,但仍然沒有對地面沉降采取防護和恢復措施,就進行人工開挖孔樁。此后,鄰近施工現場的一個印刷廠發現廠房、地面開裂,多臺進口的精密印刷機出現異常,并有進一步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經受損單位緊急呼吁后,當地政府召集有關單位、專家共同提出補救措施并實施后,地面沉降才得到控制。但是損失已經發生,業主自己委托了權威部門對印刷廠的損失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是:施工單位在基礎工程施工時,大量抽排地下水是造成印刷廠廠房和印刷機受損的直接原因。后來建設單位賠償了印刷廠各種損失1000多萬元人民幣。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損失根據建筑工程一切險中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范圍的規定:“在本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本保險單所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而本案的損失顯然不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而是施工單位違反國家頒布的相關施工規范、規程,大量抽取地下水所致,是一種人為的因素導致第三者損失的后果。但建工險第三者責任險中均沒有將這種人為疏失造成的損失列為的除外責任。而在建工險條款的總除外責任中規定:“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也就是說,只有當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人為疏失達到“重大過失”時,保險公司才對由此造成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一般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從條款上去理解和解釋,保險人還是要負賠償責任的。那么遇到如本案由人為疏失造成的損失,是否應該賠償呢?這就得分析當事人的行為是重大過失還是一般過失。
首先,過失是過錯的一種形式,過錯責任原則是確定有無民事責任的主要原則(其他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不在此討論范圍),當事人的過錯也就成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果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行為的后果但由于過于自信而輕信不會發生或疏忽大意,沒有采取措施,致使損害發生的,就是過失。過失也就是指的是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一種心理狀態。
在法理上和審判實踐中,劃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是根據法律規范對于某一行為人應當注意和能夠注意的程度有較高要求時,行為人沒有遵守這種要求,但又未違背通常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規則時,就是一般過失。如果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他的較高的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就是重大過失。
投保人可根據保險責任的保障范疇選擇適合自身需求的保險,除此之外,對除外責任的了解亦不能少。
慧擇提示:意外風險無處不在,根本保障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