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張先生在A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轎車買了份車險,到期時間是今年的1月18日24點。今年1月15日,張先生在老保單到期前又通過保險代理公司在B保險公司投了保。當車險顧問詢問起保日期時,張先生因忘帶2007年保單,記不清老保單的到期日,于是就要求今年續保的起保日期從1月16日開始。
投保后第二天,張先生不巧回家途中遭遇一場小車禍。這時,張先生想到了向保險公司報案,可一翻保險卡,發現有兩張:一張是老保單,1月18日晚到期;另一張是1月16日起保的新保單。張先生納悶了:難道找兩家保險公司賠付?那樣豈不是多拿一份保險賠償金?
這樣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客觀存在的,記者就張先生的疑問,向多家保險公司了解相關情況。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碰到這種情況,非但不能獲得兩倍理賠,只能由兩家公司共同賠付實際損失,而且還要在兩家公司辦理手續,比正常情況下復雜多了。
專家提醒,因為保險是以補償為原則,而不是贏利。有車主因不了解車險,曾向不止一家保險公司投保。而車險作為財產保險,原則上是不需要重復投保的。如果在兩家公司的投保價值是一樣的,在出險后同時找兩家公司索賠,兩家公司會各賠50%,并不能通過保險多拿到一份保險賠償。為此,廣大車主在續保前一定要確認保險到期日,如果保險到期截止日是1月18日24點,那么續保的起保日期應從1月19日凌晨0點開始,不要因重復投保而帶來后期理賠的麻煩。
另外,還有不少車主因忘記起保日期,在車險到期后仍不能及時續保,而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因此,一定要記住保險的起止日期,不要因“脫保”而導致不必要的麻煩或因重復投保造成理賠的煩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