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建筑公司為職工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期1年,保險金10萬元.受益人欄目為空白.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承諾,保險金交建筑公司支配.
某日,建筑工地發生事故,被保險人架子工李某當場死亡.建筑公司與被保險人家屬簽訂了善后適宜和困難補助協議,約定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保險人家屬15萬元.協議書中沒有提及保險合同的10萬元保險金.
后,建筑公司代理人劉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并向保險公司提交了被保險人李某繼承人的授權委托書,委托建筑公司代理人劉某辦理領取保險金事宜.該委托書經過公證.保險公司經過核實,支付了10萬元保險金. 后,被保險人李某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保險人李某繼承人訴稱:保險金應當由自己領取,然而,保險公司將保險金交與他人.請求法院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賠償5000元損失,承擔本案訴訟費. 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業務員有承諾在先,保險金交由建筑公司支配.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筑公司和公證處被追加為第三人. 公證處辯稱:原來要求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名,并非是被保險人李某繼承人親筆簽名,撤消了該公證書.
法庭經審理認為:建筑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有效,被保險人因為意外事故死亡,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當支付10萬元保險金. 由于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所以,保險金應當由被保險人李某繼承人領取.
建筑公司領取保險金,既沒有法律依據,又出具虛假授權委托書,應當將保險金返還被保險人李某的繼承人. 公證處出具錯誤公證書,導致本案保險金錯誤地給付,也有錯誤.
本案參考結論
被保險人架子工李某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應該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參考理論分析
本案中,問題涉及團體保險合同的受益權.團體保險合同一般是以單位為投保人,單位出錢投保.在這種情況下,保險金是否應當由單位統一領取,統一支配 讓我們關注以下幾個問題:
1,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是不同的.一般合同是為自己的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可能是為自己訂立的,也可能是為他人訂立的,涉及幾方面的人,如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并且承擔繳納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投保人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自己享有保險合同產生的權利,承擔保險合同產生的義務.這時,投保人可以同時成為受益人,在某些險種保險合同中,也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投保人也可以為他人的利益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這時,由該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金請求權屬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不屬于投保人.投保人享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解除合同的權利和按時繳納保險費的義務.團體保險合同就是這種情況.
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當被保險人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受到阻礙時,可以獨立行使訴訟權利,請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2,團體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是單位組織,被保險人一般是本單位的職工.團體保險合同的生存受益人一般是被保險人自己.身故受益人應當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
團體保險合同受益人,無償享有保險金,不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保險公司也沒有權利向受益人追索保險費.
認為單位出錢投保,單位就當然享有支配保險金的權利是錯誤的.
3,我國對于團體保險合同受益人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可見,我國保險法對于受益人的資格,范圍,是否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等沒有限制.團體保險合同在取得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后,可以指定投保單位為受益人.
在本案中,被保險人架子工李某沒有指定建筑公司為受益人,所以,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建筑公司沒有權利支配該筆保險金.被保險人架子工李某也沒有指定其他任何人為受益人,既然沒有受益人,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這筆保險金應當由被保險人李某繼承人享有.
4,美國對此規定是,除法定情況外,不能指定團體投保人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