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本案的爭論焦點在于對“故意行為”的認定。
根據法理解釋,"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一定的損害結果,仍然希望該結果發生或者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顯然,故意總是與行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關。
本案中行為人是剛8歲的兒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8歲的兒童應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本談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問題,對其行為后果不負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民事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門之前將煙花爆竹藏起來,說明他已盡了責任,但將未成年的孩子單獨留在家中,將有可能產生一些難以預料的不良后果,對此,李某及其妻應該想到,但卻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說李某及妻子有過錯,但決不是"故意"。
【案情】
某年春節,李某為其剛滿8歲的兒子買了價值200元的煙花爆竹。某日,李某與其妻出門訪客。其子獨自在家感覺無聊,遂將李某藏的煙花爆竹翻出,在屋內玩耍,不慎引起火災,造成衣服、被褥、家點、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損壞。損失約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財險,遂向保險公司索賠。
對于這樣一起火災,保險公司認為,火災是李某之子故意行為造成的,而根據家庭財產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引起的財產損失,屬于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應賠付。而李某認為,其子并非故意縱火,不應視為被保險人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保險公司應該賠付。
【結論】
既然本案的財產損失不是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