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目6月25日刊登了題為《“帶病投保”并非一律拒賠》一文后,射陽縣讀者沙廣明來電反映:他的一個親戚在2005年6月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重疾險,當時經過保險公司的全面體檢,順利投保。但9月份的時候在醫院查出胃癌晚期,于2006年7月去世。
當其家人去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保險公司拒賠。保險公司是不是違規了?
既然在“保險公司指定醫院對被保險人進行了體檢,但未查出被保險人有病”的情況,保險公司不能拒賠。那為什么沙先生的親戚會遭遇保險公司拒賠呢?記者調查發現,原來所有的保險公司對重大疾病險和疾病醫療險都有規定:在體檢通過、核保成功后,還需一段觀察期,各險種時間不一樣,一般來說,疾病住院險是30天,重大疾病險是90天或者180天。如果在這期間患重大疾病或者病逝,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讀者沙先生的親戚6月投保,9月便查出了胃癌,而他投保公司的觀察期是180天,發病時尚在觀察期內,所以保險公司有理由拒絕賠償。